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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3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资源节约科字号:[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6〕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72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淄博市“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淄政办字〔201370号)同时停止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月日


淄博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树立科学发展导向,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激励制度,把指标完成与措施落实相结合,把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把日常监督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强化政府责任,鼓励工作创新,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二、工作原则

  实行全面考核原则:根据要求每年组织对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文昌湖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考核。

  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市政府负责对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文昌湖区管委会及承担省政府考核市政府节能目标任务的市政府重点涉能部门(以下简称重点涉能部门,名单见附件)、部分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以市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名单为准)进行节能考核。市政府每年选取一部分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考核,其他重点用能单位由所在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文昌湖区管委会负责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重点涉能部门按年度对本地区、本行业所属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工作开展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根据省机关事务局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有关要求,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

  实行“一票否决”原则:实行目标一致、责任一致的原则,各区县、各部门、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完成本区县、本单位的目标任务,对完不成的实施“一票否决”。

  三、评价考核内容及等级

  (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文昌湖区管委会。依照《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文昌湖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计分表》(见附件1)评价内容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

  1.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政府确定的各区县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年度和进度目标、能耗增量控制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区县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

  (1)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年度目标,分值10分。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年度目标的,考核结果一律为未完成等级。为加强跟踪管理,均衡持续做好节能工作,对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中一级预警3次及以上、6次以内的区县扣0.5分,6次及以上的区县扣1分。

  (2)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进度目标,分值20分。未达到进度目标的,不得分。进度目标按时间进度设置。

  (3) 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分值10分。未超出控制目标得分;超出控制目标的,按照实际完成情况得分。

  2.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责任、结构调整、重点工程、消费侧能源节约集约管理、能源结构优化、技术推广、经济政策、监督检查、市场化机制推广、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等十个方面政策措施,满分为60分。

  (二)重点涉能部门。以市政府每年给重点涉能部门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依照《重点涉能部门节能考核评价评分细则》(见附件2)评价内容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30分,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占70分。

  (三)重点用能单位。按照国家、省颁布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要求组织考核。重点用能单位“十三五”进度节能量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节能进度目标的,考核结果一律为未完成等级。

  (四)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计,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含95分,下同)、完成(80分以上,95分以下)、基本完成(60分以上,80分以下)、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具体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见附件。

  四、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成立节能考核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统计局、质监局、机关事务局、物价局、市考核办、市政府节能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需要组织专家参与考核的由市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本方案和工作实际,制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对本区县的乡镇办、重点涉能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评价考核。

  (二)各区县、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市统计局核定数据,计算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得分;重点涉能部门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数据。市政府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区县产业结构、用电、规模以上工业用能和每季度万元GDP能耗完成等情况,每月印发各区县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

  (三)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采用集中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前三季度,市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分别对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照考核指标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第四季度,市里组织开展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监督检查,对各区县、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按照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初步确定各项工作得分,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

  (四)每年1月20日前,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对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政府节能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区县、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结合四季度监督检查情况,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市政府,市政府通报考核结果。评价考核中含有不可比因素的,评价考核对象应在实施评价考核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市节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同意后可合理扣除。

  五、考核结果应用

  (一)对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文昌湖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一票否决”事项的通知》(淄办发电〔2014〕29号)要求,作为对区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且考核成绩前三名的区县政府,予以通报;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等级的区县政府要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汇报;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县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推荐当年度省级及以上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县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政府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区县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重点涉能部门,予以通报;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等级的重点涉能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措施,向市节能考核领导小组汇报;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重点涉能部门及其领导干部,按规定实施“一票否决”。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重点涉能部门,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节能考核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政府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且考核成绩前十名的重点用能单位,予以通报;对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不得参加推荐当年度省级及以上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并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一票否决”事项的通知》(淄办发电〔2014〕29号)要求,实施“一票否决”,且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市政府,限期整改。对重点用能单位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列为限制性指标,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作为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度考核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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