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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解读

发布日期:2016-12-23访问次数: 字号:[ ]


依法推进新形势下无线电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解读

    日前,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命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新形势下推动无线电管理各项工作,促进无线电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条例》的修订背景

    无线电频率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国家稀缺资源,是推动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载体。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对于保障无线电频率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无线电波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无线电技术日益广泛应用。随着《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的加快实施,智能制造、下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车联网等新技术新业态快速发展,无线电广泛融入到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中。截至2016年上半年,无线电台(站)达到了403.8万个,较2010年增长了50%。与此同时,各行业各领域对频谱资源使用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频谱资源日趋紧张。无线电干扰也日益增多,私设电台特别是“伪基站”、“黑广播”等问题突出,严重干扰了航空导航、公众通信等活动,不仅破坏了电波秩序,更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十二五”期间,无线电管理机构共查处了6500余起无线电干扰、3951起“伪基站”案件、3301件“黑广播”案件。

    自1993年以来,我国建立了国家、省两级相对集中的无线电管理体制,加强了军地无线电协调机制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要求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对无线电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无线电管理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利企便民,需要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无线电管理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为合法利用无线电频率提供方便。

    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条例》有关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无线电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亟须在总结无线电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条例》进行修订。

    二、《条例》的修订过程和思路

    2008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总参谋部联合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请审议《条例(修订送审稿)》。自《条例》送审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立法协调等审查工作。在国务院法制办的大力推动下,在军地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2016年9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11月11日,习近平主席、李克强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72号令,公布修订后的《条例》。这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以来,历经起草、上报、审议和公布全过程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条例》的修订是我国无线电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在《条例》修订工作中,体现了以下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无线电有害干扰防控和资源有效开发利用两大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法律措施,维护无线电波秩序;二是坚持统分结合,实行科学管理,根据多年来无线电管理的实践经验,在明确无线电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基础上,适当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三是坚持放管结合,在守住维护无线电波秩序这一底线的前提下,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为无线电技术合法开发应用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在频率有效利用方面。明确了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应当考虑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以及频谱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增强了无线电频率划分的科学性。确立了行政审批、招标、拍卖等方式并存的资源分配制度,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频率资源的许可,继续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予以重点保障;对于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可以依法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实施许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缩小了许可的范围,对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电台等使用的频率不再实行许可。完善了闲置频率的收回制度,对超过两年不使用的频率可以收回。此外,适应航天事业发展和空间业务广泛应用的新要求,增加了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制度,根据有关国际规则对卫星无线电频率的申请、使用作出了特别规定。

    (二)在无线电台(站)管理方面。下放了大多数台站的审批权,除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等5类无线电台(站)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外,其他无线电台(站)均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明确了无线电台(站)许可条件、程序,缩小了许可范围,对与群众关系密切、数量庞大的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微功率短距离电台等不再实行许可。明确了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的制式电台由有关部门审批并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了无线电台(站)使用者的义务,要求使用者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定期对无线电台(站)进行维护。

    (三)在发射设备管理方面。明确了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条件、程序,取消了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用频核准、微功率短距离发射设备核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了研制、生产、维修发射设备的管理措施,避免产生有害干扰。总结打击“伪基站”、“黑广播”等违法行为的工作经验,规定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发射设备需进行备案。规定了质监、工商部门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生产、销售发射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其发现的违法行为。

    (四)在电波秩序维护方面。明确了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由城乡规划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对射电天文台、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周边区域不得新建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不得设置使用干扰其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明确了对船舶、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专用的导航、遇险救助等频率,予以特别保护。对非法无线电发射活动,可暂扣发射设备、查封电台、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此外,明确了无线电监测机构实施信号监测、查找干扰源和非法电台等任务。

    (五)在管理体制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4〕34号),不再规定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职责,明确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根据军地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经验,建立军地协调机制,协商处理涉及军事系统与非军事系统间的无线电管理事宜。不再采取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的表述,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对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实施管理,规划本系统(行业)台站站址和建设布局,并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和电台识别码等。

    四、《条例》修订的主要特点

    这次《条例》修订时间长、难度大、协调部门多,修订的内容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全”。这次《条例》修订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决策部署,围绕无线电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对主要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新《条例》的框架结构进行了调整,由原《条例》的十章整合为九章,并且对原《条例》的全部条款都作出了修改,条文数量比原《条例》多了70%,由原来的49条扩充到85条。在修订过程中,重点围绕频率、台站、设备、秩序等四大核心问题,结合无线电管理实际和技术发展的需要,调整了主要管理制度,使相关制度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本届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近年来,国务院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无线电管理的实际,进一步减少和规范了行政审批。新修订的《条例》集中反映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如取消了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用频核准等审批项目,下放了大多数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权。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也优化了审批程序,规范了审批条件和流程,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范围。对于业余电台用频、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微功率短距离发射设备等与群众关系密切、数量众多的频率、台站和设备,明确取消了相关审批要求,给市场主体松绑,释放企业发展活力。

    三是“增”。根据无线电管理中的新问题、新要求,新《条例》完善了一系列管理制度,为无线电管理“工具箱”充实了很多新工具。例如,明确了公众移动通信等商用频率的招标、拍卖等市场化配置机制,新设了闲置频率的收回制度、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和维修管理制度、边境地区频率协调制度,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填补了无线电管理法律制度空白。

    四是“严”。从多年来查处“伪基站”等违法案件的实践来看,原《条例》的震慑效应、处罚力度远远不够。新《条例》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将擅自设置使用电台的罚款上限,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了50万元;对于擅自设置、使用电台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无线电发射活动,新《条例》要求暂扣设备、查封电台、实施技术阻断,提高了违法的成本。另外,去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降低了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门槛,并增设了加重情节的量刑档次,将最高刑提高到了7年有期徒刑。新《条例》将与《刑法修正案(九)》相互衔接、呼应,加大对无线电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电波秩序。

    五、新《条例》对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启示

  随着新《条例》的发布,无线电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无线电管理工作站在了新的起点上。伴随着各种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的广泛应用和普及,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短缺的状况日益突出,空中电磁环境日臻复杂,无线电管理工作肩负的使命和任务也更加艰巨。面对新形势,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新《条例》,着力抓好“四管理、三服务、一突出”中心工作,全面推进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健康发展,为建设工业强市贡献积极力量。

  (一)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无线电管理社会认知度。加大无线电管理宣传力度,主动适应无线电管理由封闭型到开放型的转变,促进无线电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服务。一是加强无线电管理网站、科普基地等宣传主阵地建设,充分整合利用各类资源,不断完善提升基地功能,努力打造特色鲜明、内容丰富、功能齐全、形象鲜活的宣传平台。二是不断创新宣传方式,进一步发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的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互动交流作用,多渠道、全方位地做好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营造宣传贯彻新《条例》的良好氛围。三是重点谋划组织好“世界无线电日”和“全国无线电管理宣传月”等重大宣传活动,通过横幅标语、LED屏幕、发放宣传资料和纪念品等方式,加大无线电知识和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和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认识,倡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重视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四是着力加强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用户和设台单位及个人的工作指导和培训,加大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无线电法律责任观念、依法用频和依法设台意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活动的引导,规范各类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二)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条例》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取消、下放和调整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要把《条例》与我市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三最”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相结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管理方式创新,优化公共服务,不断增加群众的获得感。一是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网上审批,提高无线电管理行政审批效率和水平,打造优良营商环境。二是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整体组织协调,健全完善高效、权威的无线电管理行政运行体系,推动无线电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升无线电管理机构自身管理能力水平。

    (三)加大执法力度,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加强无线电安全保障,严厉打击非法设台,引导依法用频设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一是加强日常监测,全面掌握辖区内电磁频谱使用状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行为,及时消除有害干扰和干扰隐患,将可能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小限度。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广电等多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协同共管长效机制,严密防范和查处“伪基站”、“黑广播”、卫星电视干扰器等非法设台,保持“高度警惕,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反无线电管理法规、破坏无线电业务的犯罪行为,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三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无线电行政执法,完善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加强交流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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