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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领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证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0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局),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队伍建设,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证件管理办法》规定和省法制办通知要求,定于近期开展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证件申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人员资格条件

申领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证件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政执法机关(不包括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三)经过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

二、申领程序

申领工作依托“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中的“山东省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证管理系统”完成。

(一)3月15日前,申领人员所在单位在系统中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领人员信息(相片等个人信息的填制要求与行政执法证件相同)。

(二)3月20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对全市的申领人员信息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三)4月15日前,对省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的人员,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培训考试,同时将培训情况和考试成绩报市政府法制办。

(四)4月20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录入考试人员成绩,报省政府法制办制发证件。

三、要求

(一)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是《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重要制度措施。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确保证件申领工作有序进行。

(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严格把关,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报送;要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限及时上报申领人员的信息,逾期报送的不予办理。

(三)加强申领人员培训考试工作的管理,对不参加培训或者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一律不予发证。申领人员中原先持有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资格证件的,也要全部参加培训考试。

(四)申领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证件的人员,可同时拥有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行政执法督察证件,但各行政执法机关的申报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

(五)山东省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证件自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所有的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资格证件,自该日起全部作废,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回收销毁。

联系电话:2306900

联 系 人:高强        

                

                        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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