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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公布实施

发布日期:2016-04-06访问次数: 字号:[ ]


  近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市政府令第98号颁布,自20164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

      近几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稳步扩大,截止2015年底,全市累计为72.03万名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累计归集268.27亿元;累计为53.42万人次职工提取102.78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83.01亿元,支持9.79万户职工家庭实现住房梦;发放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5.675亿元,支持12个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项目,项目建筑面积达56.38万平方米;累计实现增值收益13.89亿元,计提公租房建设补充资金8.84亿元。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对促进住房商品化、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不平衡。虽然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已达到70%,但仍有30%的职工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特别是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推进,有越来越多的单位和职工需要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二是在已建立缴存关系的单位中,有的长期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的少缴、欠缴甚至停缴住房公积金,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及使用过程中,骗提、骗贷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需要建立严格监管制度和措施,保障资金安全;四是国务院于19994月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由于颁布时间比较早,一些规定较为原则,有必要制定一部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政府规章。

      《办法》在参考国家即将重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分别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监督服务和法律责任等做出全面细致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现新突破。一是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范围。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最大限度促使进城务工人员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优惠性,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促进我市城镇化建设;二是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办法》在国务院《条例》规定的6种提取类型的基础上,扩大到14种类型,包括支付房租、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支付重大疾病医疗自负费用,困难家庭支付子女高教学费、辞职失业等。此外,在贷款业务类型上创新推出了职工家庭直系亲属合力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住房商业贷款;三是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对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的、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利用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行为,由公积金中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在经济转型期间,为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对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购房人,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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