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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7-29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28365365bet字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信息产业发展,积极实施全省信息化带动工作化战略,大力促进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发展和提升改造传统产业,根据《山东省信息化发展十五规划》、《山东省信息产业十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山东省软件产业十五发展规划纲要》和我省《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通知》精神,设立山东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息产业发展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产业发展资金为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具体包括电子发展资金、软件产业发展资金和企业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省信息产业厅负责项目管理。每年根据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及省信息产业和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发展重点,发布年度信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四条使用信息产业发展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体现政府导向支持的基础上,实行专家评估论证的办法,面向全省受理项目申请工作。

第二章信息产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信息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集成电路、计算机与软件、通信、数字音视频、新型元器件、新型电子材料等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的创新与产业化及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六条信息产业发展资金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电子发展资金。用于省内企业集成电路、计算机、通信、数字音视频、新型元器件、新型电子材料等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的创新与产业化。

  (二)软件产业发展资金。用于省内企业、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软件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其中,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共性软件的开发和产业化。主要包括:集成电路设计、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嵌入式软件、软件构件库、安全软件、网络平台、开发平台和各类重点行业应用软件,以及软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对软件企业通过CMM认证的补助。

  (三)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资金。用于省内企业单位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提高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扶持补助。

  第七条支持的项目需符合国家信息产业政策和全省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为广阔的市场前景和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同时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开发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促进产业和产品升级,提高竞争力。

  (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联合、产业化,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

  (四)引进外资、技术、人才在山东创办企业或从事科研开发。

  (五)解决产品生产和产业链中关键技术瓶颈问题。

  (六)改善科研、实验和模拟环境条件、提高创新能力。

  (七)有利于扩大出口和替代进口。

  (八)关键军用电子产品、技术、系统的开发、生产。

  (九)企业单位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

  (十)省内急需的信息资源开发和应用。

第三章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扶持的对象:

  (一)企业。在省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企业。

  (二)在省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心等科研机构。

  (三)国内外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在校教师、学生在省内创办企业或从事科技开发。

  第九条申请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事业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技术创新的意识和能力。

  (二)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十条信息产业发展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企事业单位:中方股份低于50%的中外合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良的企事业单位等。

  第十一条信息产业发展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不符合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和服务性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

  第十二条信息产业发展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章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的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省属单位直接向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市以下单位向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向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并分别由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企业和科研机构原则上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以往已立项但项目未完成前,不得申请本项资金。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需如实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山东省信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可以说明项目先进性、成熟性、可行性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查新咨询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有效证件),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如列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资金计划或享受政策的有关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证明等复印件)。

  (五)上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市财政负责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把关审查。如弄虚作假,将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市推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资格。

  第十七条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

  第十八条立项审查。对受理审查(初审)后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包括专业审查、企业实地考察、项目答辩、专家评审(评估)论证,然后提出立项审查意见。进行立项审查的项目必须通过受理审查。

  第十九条对全省重大产品、技术或系统的开发及产业化可采取招标方式。

第五章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与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企业获得的无偿资助资金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政费用。

  第二十二条各用款单位要按照财务规章制度,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虚报、截留、挪用资助资金,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如数收回资助资金,同时取消有关单位今后申请本项资金资格。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向同级财政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报送资金使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省信息产业厅所需项目管理费可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复后按规定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必须的资料印刷、会议费、专家或机构的项目评估、评审费等方面费用支出。

  第二十四条各市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反映汇报有关情况,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二十五条受助和已立项的单位每季度要通过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向省信息产业厅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省属单位直接报送省信息产业厅。第二十六条项目完成后,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验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省财政厅和信息产业厅制定的《山东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0227号)和《山东省电子信息应用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工字〔1998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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