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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子信息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8-0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28365365bet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电子信息产业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安全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支柱产业,是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核心产业。建设一批特色电子信息产业园,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制造业强省战略部署,促进我省电子信息产业快速发展,提高产业聚集度,拉长产业链条、加强对外招商的重要举措。因此,省信息产业厅决定组织推进山东省电子信息产业园建设工作。

  第二条  为规范山东省电子信息产业园的申报、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等工作,结合山东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山东省电子信息产业园是指山东省内在电子信息产业或电子信息产业某一专业领域中,在产业发展、技术创新、出口加工、招商引资等方面特色明显,已形成一定优势,并具有一定规模和产业聚集度的产业园区,或虽暂时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但依据地理优势、资源和环境、区域发展、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考虑当地政府推动扶持的积极性应当给予支持的产业园。电子信息产业园可分为专业产业园、出口加工产业园、针对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招商引资产业园等。产业园一般以现有开发区作为申报主体。

  第四条  山东省电子信息产业园的认定管理应遵循综合规划、合理布局、机构调整、体现特色、发挥优势、合理配置资源、立足长远发展的原则,依照实事求是、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电子信息产业园的申报、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山东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山东省电子信息产业园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信息产业厅对本市经认定的山东省电子信息产业园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八条  各认定设立的产业园应设置相应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园区综合规划、建设发展、技术创新、招商引资、统计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  山东省电子信息产业园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  电子信息产业已初步形成一定的聚集程度。园区内同类电子产品经营企业中有1至2家企业规模位居全国同行业先进地位;或者某类产品已形成完整的配套产业链;对出口加工产业园及针对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招商引资产业园要求在全省具有特色,规模领先。

  (二)对非出口加工和招商引资产业园要求人才资源较丰富,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原则上建有省级或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工程中心、技术中心或者重点实验室。

  (三)园内电子企业已全部纳入当地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编制了电子信息产业三年发展滚动计划并经专家论证,建立了相应的统计指标体系和协调发展机制。统计渠道畅通,指标体系完善,统计报表及时并能全面反映园区内企业情况。

  (四)产业园区的建设及发展环境优越,并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当地政府已围绕该特色产业园区建立了扶持政策及加快发展的机制和措施。

  (五)对于尚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的产业园的认定。要具备地理、资源、环境、区域发展优势,有当地政府具体的发展规划、推动和扶持政策。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产业园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当地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提出申报类别逐级向山东省信息产业厅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向山东省信息产业厅提出的正式产业园申报文件;

  (二)产业园管理机构填写的《山东省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表》(由山东省信息产业厅印刷,可在www.miisd.gov.cn网站下载),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此表进行审查,并在相应栏目内签署审核意见;

  (三)产业园区电子信息产业基本情况(按申报表规定内容填写);

  (四)产业园区电子信息产业三年发展滚动计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五)产业园内骨干企业情况介绍,及近两年经济运行报表(含生产报表和财务报表);

  (六)省级及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工程中心、技术中心或者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证明的复印件(电子产品出口加工及招商引资产业园除外);

  (七)电子信息产品出口产业园申报单位应提供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部门出具的本园区上年度出口情况证明;

  (八)针对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招商引资产业园应提供至申报时为止的招商引资项目数、合同外资额、实际利用外资额、落户企业数、大项目情况及今后招商引资计划和措施;

  (九)在第一章第三条中规定虽暂时不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和聚集效应,但考虑地理、资源、环境优势和区域发展,考虑到当地政府推动扶持等因素,应当支持的产业园,应同时提报上述有关方面的材料和情况;

  (十)申报中的有关数据以行业统计为准,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招商引资情况应以外经贸部门数据为准;

  (十一)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三份及电子版。

  第十二条  审核。省信息产业厅依照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有关处室、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或对发展规划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  认定授牌。经审核或考察、论证,省信息产业厅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进行批复,并授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省信息产业厅和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将产业园作为工作重点,在规划、信息、政策、宣传等方面做好宏观引导和服务。经认定的山东省电子信息产业园享受在扶持发展、重点项目资金、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待遇。产业园内重点企业申报各类专项资金的,优先给予支持。省信息产业厅将优先组织山东省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

  第十五条  各市要加强对当地产业园区的行业管理,结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推进省级园区建设。积极研究制定本市配套政策,落实配套资金,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相关资源。各市要建立园区的长效工作机制,延伸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山东省电子信息产业园应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产业发展情况通过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省信息产业厅。

  第十七条  山东省电子信息产业园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对于不落实发展规划,工作无进展,产业发展无明显进步的,限期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无良好改善和进步的,予以摘牌。

  第十八条  对已认可授牌的山东省电子信息产业园,如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弄虚作假的,予以摘牌。经济运行月报表、年度报表不及时、不全面或拒绝向当地统计局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报的,予以警告,不及时改正的,予以摘牌。

  第十九条  省信息产业厅将根据行业和市场的发展情况,每三年对山东省电子信息产业园的认定条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山东省软件园的认定遵照《山东省软件产业园区管理办法》(鲁信产科字〔2003〕168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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