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提高集成电路设计能力,山东省信息产业厅将实施集成电路设计中心建设工程。为规范山东省集成电路设计中心(以下简称设计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设计中心,旨在扶持和培植一批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业务(含集成电路产品设计、IP核开发、设计服务、设计软件开发、人才培训、咨询、应用开发等)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培植集成电路设计产业,推动集成电路制造业发展。通过对设计中心的认定和扶持,提高对国际、社会资源的吸引力和整合力,形成我省有利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环境和氛围。 第三条 设计中心建设以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为依托,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申报或联合申报,鼓励跨地区、跨国际联合申报,鼓励海外企业、机构、留学人员在山东投资创业,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和建立设计中心。 第四条 设计中心的认定、审批、监督和考核工作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计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山东省内的集成电路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 (二)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科研生产经营场所和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具有保证产品设计和产品质量的手段与能力。 (三)拥有专业的科研人才队伍和集成电路设计带头人,创新能力较强,取得一定数量的科研成果和产品。 (四)中心建设定位准确,发展思路清晰,有明确的产品技术研发方向、研发投入计划、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引进计划。 第六条 为吸引人才,培植产业,对于省外和海外企业、机构、留学人员在山东投资创业,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业务和建立设计中心的情况,在初建时虽不具备上述全部申报条件的,根据申请和审核也可直接认定为设计中心。 第七条 对在集成电路设计领域承担过省、部重点课题项目、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和专利、其产品已应用于实际生产中、具备集成电路企业(中心)独立法人资格的,优先给予认定和扶持。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考核 第八条 凡符合第二章条件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报所在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所在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向省信息产业厅申报。省直单位可直接申报省信息产业厅。 第九条 省信息产业厅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符合条件者列为省级集成电路设计中心,制作统一牌匾予以授牌。 第十条 省信息产业厅对设计中心进行宏观指导,并根据全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设计中心的有关组建领域、建设内容和政策措施等。协助设计中心开展宣传、交流与合作、产品推广、人才培训和引进等工作,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并优先推荐列入国家有关计划,争取各类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所在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设计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并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 设计中心建设实行年度检查和评估制度,每年3月底对上年度设计中心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情况的总结和评估,对中心总结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报信息产业厅,由省厅对设计中心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及时总结经验、推广示范、表彰和奖励,对连续三年不合格者取消其设计中心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