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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联网产业基地培育和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1-08-29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28365365bet字号:[ ]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创建物联网产业基地,对于推动产业集聚、集约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重要问题的意见》(鲁发〔2010〕10号)有关要求,根据《山东省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纲要》(鲁政发〔2010〕114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省物联网产业的发展,促进全省物联网产业基地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省级物联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科学的基地规划、良好的基础设施、较强服务功能的物联网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产业基地的培育和认定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产业基地由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申报培育,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认定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五条产业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基地已制定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和省鼓励物联网及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并具有扶持物联网产业基地和区内企业的地方政策。

  (二)主要产品技术先进,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或工程中心、技术中心;核心技术或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已形成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业基地重点发展物联网产业,有专门的经营服务管理机构,相对独立的场所,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较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能有效开展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工作,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管理和统计等方面的工作。

  (四)物联网产业已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区内物联网相关领域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在30家以上;物联网及相关领域创新团队总数1000人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年销售额在20亿元以上,并保持较高的年均增长速度。

  第六条 产业基地培育和申报材料包括:

  (一)产业基地发展规划;

  (二)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的请示文件;

  (三)产业基地主管部门填写的《山东省省级物联网产业基地申报表》(统一格式,下载附后),各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报表进行审查,并在对应栏目内签署审核意见;

  (四)批准设立该产业基地管理机构的文件;

  (五)产业基地当前物联网产业发展基本情况;

  (六)产业基地内骨干企业情况介绍及近两年财务报表;

  (七)地方政府配套扶持政策文件及落实情况证明;

  (八)其它能够体现基地特色和发展情况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培育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产业基地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填写《山东省物联网产业基地申报表》,由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审核后,列为当年培育计划,于当年第一季度末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基地(必须列入各市培育计划)进行审核、评议(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文予以认定,并授予 “山东省物联网产业基地”称号。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产业基地的审核、认定、考核等相关管理工作。

  (一)制定产业基地申报、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产业基地的申报受理、审核、认定和管理;

  (三)会同省相关部门落实对产业基地的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区产业基地的培育、申报和管理等工作。

  (一)组织辖区内产业基地的申报,指导产业基地的建设;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鼓励产业基地发展的政策;

  (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产业基地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各产业基地应设有相应经营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一)负责产业基地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和软硬件环境建设;

  (二)负责产业基地宣传、招商引资工作,承担上级产业基地主管部门布置的有关任务;

  (三)负责产业基地骨干企业的培育,协调解决区内企业发展中的困难;

  (四)负责产业基地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方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产业基地作为工作联系点,在规划、信息、政策、宣传等方面做好宏观引导和服务,支持产业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区内重点企业申报各类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产业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山东省物联网产业基地”称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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