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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软件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1-08-02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28365365bet字号:[ ]


山东省软件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软件企业创新能力,加快软件产业发展,山东省信息产业厅将实施软件产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工程。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软件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中心,旨在引导、扶持和培植一批在不同领域(包括基础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游戏软件、数字动漫、软件服务、软件外包等)内创新能力强、品牌形象优、规模和效益突出的龙头软件企业,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提高企业对国际、社会资源的吸引力和整合力,带动本地区和周边地区企业以及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以企业为依托,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同行业企业联合申报,鼓励跨地区、跨国际与相关产业领域联合申报,整合多方资源,共同组建工程中心,形成技术、人才、市场优势。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认定、审批、监督和考核工作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山东省内注册并通过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

  (二)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和较强的经济实力。在某一产业领域的发展具有比较优势,拥有一个以上主导产品并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三)技术实力较强,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完善的软件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测试条件、基础设施和场所;拥有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和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承担过国家级、省级软件领域重点科研、产业化项目或取得过重大科技成果。

  (四)企业管理水平较高,领导班子创新意识强,有较完善的创新体制和管理机制。

  (五)企业制定有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科学合理。工程中心建设职能定位准确,发展思路清晰,建设方案可行,资金保障有力,有明确的人才培养、培训、引进计划,有相应的研发手段、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六)为鼓励产学研联合和对外合作,对于引进海外知名企业、大学院校、科研机构、高层次人才团队等进行合资合作或独立建立工程中心的情况,在初建时虽不具备上述全部申报条件的,也可以酌情直接认定为工程中心。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凡符合第五条条件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报所在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所在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向省信息产业厅申报。

  第七条  省信息产业厅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符合条件者列为省级软件工程中心,制作统一牌匾予以授牌。

  第八条  工程中心每年择优认定一批,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以省信息产业厅下达申报通知文件为准。

  第四章  工程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目标和要求

  第九条  承担单位需严格执行工程中心建设方案,落实有关实施计划。

  (一)加强配套能力建设。积极改善技术研发条件和基础设施,不断提高研发手段和装备水平。

  (二)培育创新人才队伍。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强工程中心对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搭建起教育、培养和吸引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一支结构合理,富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形成创新人才高地。

  (三)保证中心资金投入。工程中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应达到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

  (四)落实技术开发任务。坚持技术、业务与市场紧密结合,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积极开展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每年至少承担一项省级以上或自主确定的重大科研课题,完成一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技术和产品,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创新能力。

  (五)引领行业快速发展。在前瞻性、战略性的关键技术创新研究和应用方向勇于创新, 积极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实现产品和技术的高转化率,保障充足的产品和技术储备,成为行业或领域的领跑者。

  (六)打造资源整合平台。通过工程中心的发展,成为推动产学研联合,吸引国际和社会人才、资金、技术等资源积聚,实现产业支撑、企业加盟的平台,提高企业发展实力和竞争力,拉动本地区及周边地区软件企业的规模增长,形成集团优势、群体优势,提高国内、国际影响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第五章  扶持与推进政策

  第十条  为推动工程中心建设,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和组织协调作用,积极推动、引导和组织本地软件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工程中心,并帮助企业切实解决中心建设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一)省信息产业厅每年将从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以支持中心或项目的形式给予扶持。

  (二)在条件相同的前提下,由工程中心实施的软件项目,省信息产业厅将优先推荐列入国家有关计划。

  (三)对企业规模大,创新能力强的工程中心,省信息产业厅将向国家推荐申报国家级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等。

  (四)有条件的市或设立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市应加强对本地软件企业工程中心建设的扶持,凡列入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的所在市,要求本市有至少相当于省扶持资金50%的配套额。

  (五)省信息产业厅将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协助列入省工程中心的企业开展企业宣传、产品推广、人才引进等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所在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并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推广服务。

  第十二条   省信息产业厅对工程中心进行宏观指导,并根据全省软件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工程中心的有关组建领域、建设内容和政策措施等,同时负责工程中心的认定、审批、监督、考核及本办法的修正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实行年度检查和评估制度,每年3月底对上年度工程中心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工程中心建设和发展情况的总结和评估,对企业总结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报信息产业厅,由省厅对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及时总结经验、推广示范、表彰和奖励,对连续三年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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