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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05访问次数: 字号:[ ]


鲁经信资〔2015470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委)、商务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能效 “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3001) 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436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旅游局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

  

 

  

  山东省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

  

  能效“领跑者”制度是国家确定实施的一项重要节能政策,旨在通过发布同类可比范围内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产品、企业或单位名单,树立标杆、政策激励、提高标准,形成推动终端用能产品和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对增强全社会节能减排动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实施范围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能效 “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3001号)要求,在全面执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突出山东特色,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定期遴选发布我省终端用能产品、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民用建筑、交通运输企业、商贸企业、星级酒店和公共机构中能源资源管理最优化、能源资源利用最高效的“领跑者”名单及其能效指标,并积极推荐我省符合条件的终端用能产品、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和公共机构进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通过政策扶持,标准引领,加强宣传,鼓励相关用能单位学习、赶超能效“领跑者”,带动全省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提升。

  (二)实施范围

  我省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范围除国家确定的终端用能产品(以下简称用能产品)、高耗能行业和公共机构等三类之外,根据工作实际,增加民用建筑、交通运输企业、商贸企业和星级酒店。

  1、终端用能产品

  按照发改环资〔2014〕3001号文件要求,我省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主要是变频空调、电冰箱、滚筒洗衣机、平板电视、太阳能家用热水系统等家电类产品,并根据国家部署逐步扩展到办公设备、商用设备、照明产品、工业设备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产品。

  2、高耗能行业

  根据我省高耗能行业实际情况,在国家确定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的火电机组、原油加工、钢铁、乙烯、合成氨、电解铝、平板玻璃、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基础上,将造纸和焦化行业纳入我省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范围,并根据国家部署逐步扩展到其他高耗能行业。

  3、民用建筑

  根据我省建筑节能实际情况,重点对商品住宅、公寓、保障性住房等居住建筑及写字楼、商务中心等商用建筑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

  4、交通运输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领域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在能耗和生产经营指标达到一定规模,并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考核范围的道路运输企业和港口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

  5、商贸企业

  纳入省商务部门节能管理范围或重点用能单位考核范围,达到一定规模和营业收入、能耗量相对较大且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贸零售和餐饮服务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和经营餐饮服务的饭店、连锁餐饮店等。

  6、星级酒店

  旅游部门评定的三星级及以上饭店,主要包括宾馆、酒店、旅馆、旅社、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培训中心等,能够达到一定的食宿条件和规模,能耗量相对较大。

  7、公共机构

  按照同类可比原则,对公共机构进行合理分类。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评价的规范性,先以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为重点,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逐步涵盖各类型公共机构。

  二、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要求

      1、能效水平达到1级国家能效标准,且为同类型可比产品中能源效率领先的产品;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改善。

  2、采用先进高效的节能技术和零配件,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能耗较低。

  3、产品获得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具有国家认可实验室的第三方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4、产品质量性能优良,近一年内产品质量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5、产品为量产的定型产品。

  6、生产企业为省内合法的独立法人,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承诺“领跑者”产品在主流销售渠道正常供货。

  7、认真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近一年内没有节能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国家或省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应完成节能进度目标任务。对有行业联盟标准的产品,要达到联盟标准要求。

  8、近一年内没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重大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二)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的入围和发布

  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的入围,采用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方式。用能产品生产企业逐级将入围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的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质监部门,经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能效“领跑者”入围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在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网站等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产品,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公告能效“领跑者”生产企业、产品目录及其能效指标。

  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目录每年发布两次。

  (三)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享受的优惠政策

  入围省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目录的,省里将根据国家部署积极推荐进入全国能效“领跑者”目录;对生产企业在省节能考核、评优树先、表彰奖励、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企业实施的节能改造和技术装备产业化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专项资金项目。

  三、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1、单位产品能耗水平达到国家和地方能耗限额标准的先进值,且为行业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改善。

  2、对纳入国家和地方节能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要完成政府下达的节能量进度目标任务,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近两年考核等级均为超额完成等级。

  3、按照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建立了能源管理体系;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已经通过能源计量审查;建立了节能奖惩制度;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等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4、年能源消费量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独立法人。

  5、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等事故。

  (二)能效“领跑者”的入围和发布

  企业逐级将入围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的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统计和质监部门,经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统计和质监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节能办)会同省统计局、省质监局委托有关单位开展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入围遴选工作。有关单位通过数据征集、资料审查、现场核验、同行评议、专家座谈等方式,遴选出上一年度的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名录和单耗指标,报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统计局、省质监局。

  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统计局、省质监局在本部门官方网站等指定媒体对能效“领跑者”名录和单耗指标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统计局、省质监局公告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名录、单耗指标。

  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每年发布一次。

  (三)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享受的优惠政策

  入围省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目录的,省里将根据国家部署积极推荐进入全国能效“领跑者”目录;对企业在评优树先、表彰奖励、能评审查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在重点企业节能考核方面适当给予加分;企业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

  四、民用建筑能效“领跑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民用建筑能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1、按照同类可比原则,能源效率为同一气候类型中同类民用建筑的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改善。

  2、项目建设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技术要求和标准规范,已建成投入使用。

  3、项目规划设计先进合理,建设质量优良,管理科学规范,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工程款等情况。 

  4、住宅小区(组团)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商务中心、写字楼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已取得2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含评审通过),并经建筑能效测评,单位面积能耗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30%以上。

  5、因地制宜地采用 “四节一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减少环境污染)技术、设备、工艺与产品,综合效果显著。

  6、申报主体为工程建设单位或建筑使用单位,鼓励参与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联合申报。

  (二)民用建筑能效“领跑者”的入围和发布

  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逐级将入围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经市级审核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政策要求,通过资料审核、现场调研、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每种类型的民用建筑评选出能效“领跑者”, 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公告能效“领跑者”单位和能效指标。

  民用建筑能效“领跑者”每年发布一次。

  (三)民用建筑能效“领跑者”享受的优惠政策

  入围省民用建筑能效“领跑者”目录的,在建设领域评优树先、示范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申报单位可被计为市场信用体系优良行为;符合有关条件的,优先享受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奖励。

  五、交通运输领域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运输企业能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1、按照同类可比原则,道路运输、水上运输类企业运输周转量能耗等相关指标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改善。

  2、对纳入国家和地方节能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要完成国家和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量进度目标任务,近两年考核等级均为超额完成等级。

  3、未使用落后的车船等运输工具。

  4、近一年内没有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5、建立了完善的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体系,具有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

  6、年能源消费量一般不低于100吨标准煤。

  7、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港口企业能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1、按照同类可比原则,港口企业单位吞吐量能耗等相关指标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改善。

  2、对纳入国家和地方节能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要完成国家和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量进度目标任务,近两年考核等级均为超额完成等级。

  3、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

  4、近一年内没有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5、建立了完善的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体系,具有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

  6、年能源消费量一般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

  7、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三)交通运输企业能效“领跑者”的入围和发布

  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逐级将入围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经市级审核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依据相关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政策要求,通过资料审核、现场调研、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每种类型的交通运输企业评选出能效“领跑者”, 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公告能效“领跑者”单位和能效指标。

  交通运输领域能效“领跑者”每年发布一次。

  (四)交通运输领域能效“领跑者”享受的优惠政策

  入围省交通运输领域能效“领跑者”目录的,省里在开展交通运输企业评优树先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在交通运输企业节能考核方面适当给予加分;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交通运输节能专项资金项目。

  六、商贸领域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商贸企业能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1、按照同类可比原则,单位主营业务收入能耗和单位营业面积能耗等能源效率指标为同一气候类型中同类商贸企业的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改善。

  2、对纳入国家和地方节能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要完成国家和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量进度目标任务,近两年考核等级均为超额完成等级。

  3、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

  4、近一年内没有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5、建立了完善的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体系,在本地区同类型商贸零售和餐饮企业中节能管理水平领先。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9149)要求。

  6、商贸零售企业年能源消费量一般不低于100吨标准煤,餐饮服务企业年能源消费量一般不低于50吨标准煤。

  7、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商贸领域能效“领跑者”的入围和发布

  符合条件的商贸零售和餐饮企业逐级将入围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经市级审核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会同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政策要求,通过资料审核、现场调研、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每种类型的商贸企业评选出能效“领跑者”, 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公告能效“领跑者”单位和能效指标。

  商贸领域能效“领跑者”每年发布一次。

  (三)商贸企业能效“领跑者”享受的优惠政策

  入围省商贸企业能效“领跑者”目录的,省里在开展商贸零售和餐饮企业评优树先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纳入节能考核范围的,给予适当考核加分;鼓励商贸零售和餐饮企业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

  七、星级酒店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星级酒店能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1、按照同类可比原则,单位主营业务收入能耗和单位营业面积能耗等能源效率指标为同一气候类型中同类星级酒店的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改善。

  2、对纳入国家和地方节能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要完成国家和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量进度目标任务,近两年考核等级均为超额完成等级。

  3、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

  4、近一年内没有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5、建立了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体系,在本地区同类型星级酒店中节能管理水平领先。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9149)要求。

  6、年能源消费量一般不低于50吨标准煤。

  7、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星级酒店能效“领跑者” 的入围和发布

  符合条件的星级酒店逐级将入围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旅游局,经市级审核后,上报省旅游局。省旅游局会同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依据相关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政策要求,通过资料审核、现场调研、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每种类型的星级酒店评选出能效“领跑者”, 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省旅游局、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公告能效“领跑者”单位和能效指标。

  星级酒店能效“领跑者”每年发布一次。

  (四)星级酒店能效“领跑者”享受的优惠政策

  入围省星级酒店能效“领跑者”目录的,省里在星级酒店星级提升、评优树先、政府采购、行业试点示范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星级酒店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

  八、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1、按照同类可比原则,能源效率为同一气候类型中同类公共机构的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改善。

  2、对纳入国家和地方节能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要完成国家和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量进度目标任务,近两年考核等级均为超额完成等级。

  3、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

  4、近一年内没有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5、建立了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体系,在本地区同类型公共机构中节能管理水平领先。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9149)要求。

  6、年能源消费量一般不低于50吨标准煤。

  7、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的入围和发布

  公共机构逐级将入围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经市级审核后,上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政策要求,开展入围评审工作。通过资料审核、现场调研、专家评审等方式,经征求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的意见,对每种类型的公共机构评选出能效“领跑者”, 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公告能效“领跑者”单位和能效指标,并择优向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申报全国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

  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每年发布一次。

  (三)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享受的优惠政策

  入围省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目录的,省里将根据国家部署积极推荐进入全国能效“领跑者”目录,争取享受国家相关鼓励政策;在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开展评优树先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在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方面适当给予加分;对公共机构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

  九、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各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好能效“领跑者”制度,组织有关企业和单位按要求报送能效“领跑者”申报材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负责全省能效“领跑者”制度的组织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旅游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制定和细化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能效“领跑者”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注重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能效“领跑者”遴选第三方评价机制。

  (二)完善激励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落实现有激励政策的同时,进一步研究制定基于市场化机制的能效“领跑者”扶持政策,加大对能效“领跑者”指标的采信力度。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设备和服务。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项目要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设备和服务。

  (三)强化标准引导。强化终端用能产品、高耗能行业、民用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星级酒店和公共机构等领域能源资源利用标准化工作,鼓励制定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配套标准规范。根据实际情况,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能效、能耗限额地方标准。鼓励我省能效领跑者积极参与国家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标准动态更新机制,不断提高能效准入门槛,逐步推动我省相关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根据能效“领跑者”指标和终端用能产品、高耗能行业、民用建筑、交通运输企业、商贸企业、星级酒店和公共机构能效整体水平,及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转化成确定节能目标、开展考核评价的标准和依据。加大对现有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实施力度,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服务。

  (四)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能效“领跑者”的监督管理,对“领跑者”产品能效、质量等性能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将能效“领跑者”列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能效虚标、认证不符合、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撤销入围资格、能源效率标识备案和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予以曝光。将提供虚假材料、开展虚假宣传的生产企业列入负面清单,三年内不得申报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加强用能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管理,引导用能单位定期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和计划,依法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强化能耗监测分析。

  (五)加强宣传推广。加大对能效“领跑者”制度的宣传普及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利用电视、网络、图书、期刊、报纸和微信、微博等大众传媒,以及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表彰会、推介会等形式宣传能效“领跑者”,树立标杆,弘扬典型,表彰先进,为制度实施营造良好氛围。分领域、分行业建立能效“领跑者”案例库,定期向社会发布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案例,推广好的典型经验做法。结合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深化高耗能行业能效对标活动,及时总结能效“领跑者”的节能最佳实践,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提高能源效率技术路线图,引导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支持能效“领跑者”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依托“好品山东”平台,强化产品和服务宣传推介,增强市场影响力和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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